多姿多彩的民族自治地区
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个多民族国家。新中国成立后,五十六个民族就如五十六朵金花,在广袤的祖国大地上茁壮成长。自1947年,我国成立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区——内蒙古自治区,同广西壮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共五个省级自治地区,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,五十六个民族地位平等、互相帮助、团结友爱,亲如一家人。在国家经济建设、文化发展、社会进步等方面,各族人民当家作主,发挥了极大的作用。中华民族在方方面面显示了强大的凝聚力。
除了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地区,我国还有许多自治州、自治县和自治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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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| 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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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|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 |
新中国成立后,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,经历了一段时间的摸索,最终确立了“民族区域自治”实行民族区域自治,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,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,发展平等、团结、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巩固国家的统一,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,都起了巨大的作用。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。今后,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