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中国60年政区变迁
    行政区划的变迁,无不随国家政治、经济生活的脉搏跳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,中国的行政区划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。六十年来,各级别政区建设不断出现新面貌。不仅省市设置更加合理、兼顾大局,更承前启后的增添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。随着香港和澳门特区的回归,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史上开辟了全新的一页  ……详细内容
1949年至1955年 :大幅调整
1949年至1955年:大幅调

这一时期为省区及中央直辖市大幅度调整阶段。

在新中国成立初期,全国设东北、华北、西北、华东、中南、西南6大行政区,分别管辖各省区;省下设专区;专区下设县;大体形成4级行政区划。但是,大行政区在1952年之后仅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,而不再是一级政区。专区为省的派出机构,也只能算是监察区,并非一级政区。
1949年至1955年 :大幅调整
1956年至1977年:趋向稳定

这一时期是我国行政区划体制进一步趋向稳定的阶段。

1956年全国共有北京、天津、上海3个直辖市,河北、山西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江苏、安徽、浙江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青海、陕西、甘肃、台湾等23个省,以及内蒙古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(筹备委员会)等一级政区29个。
1949年至1955年 :大幅调整
1978年至今:走向未来

改革开放以后,我国的行政区划发生了新的变化。

1978年12月,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,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,从此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。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,不少县纷纷按照“整县改市”的模式升格为县级市,并将部分地区与市合并,逐步推行市领导县的体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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